近日,省政府制定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及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逐步形成我省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意见》明确了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以及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居)民委员会职责,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同时,《意见》在建立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上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牧、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等情况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举报侵害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线索。二是明确了应急处置及监护干预工作流程。留守儿童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相关部门要协助形成合力,坚持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或安置,依法受理及惩处各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要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评估帮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对于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的通报后,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为切实保证《意见》发挥积极作用,《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加大追责力度,对因工作监管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留守儿童受到侵害至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